南宁市牧贝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

更新时间:2025-05-15 04:03:36  来源:bob网址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

  当事人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可以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该公司配合调查的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二节兽药管理序号11关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4)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处罚内容: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涉案兽药产品4盒(共计60克);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75.5元;处货值金额2.1倍的罚款共737.1元。

  没收涉案兽药产品4盒(共计60克);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75.5元;处货值金额2.1倍的罚款共737.1元。以上罚没款共计91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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