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私运律师-深圳私运毒品律师-深圳私运货品罪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6月3日,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事务所一向秉承着“以专业的常识、丰厚的执业阅历、优秀 ...【检查更多】
汉业科技有限公司运营规模是技能开发、技能、技能转让,出产出售饲料、水产饲养等。2004年8月,汉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使用世界先进膨化技能出产特种水产合作饲料”项目向市密云县开展和变革委员会请求政府贴息资金,并由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冯某提交了虚伪的中国农业银行市密云县支行水库分理处与该公司1860万元的告贷合同及银行利息凭据等申报资料,于2004年12月27日骗得政府贴息资金人民币110万元。2004年12月冯某意外逝世后,时任该公司出售司理的魏某在收拾其遗物时,发现冯某向政府请求告贷贴息的虚伪资料(1860万元的告贷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存告贷利息回单等资料复印件)后暗里保存,并将当月到帐的政府贴息资金人民币110万元用于公司运营。
2005年1月,魏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司理。2005年1月初,密云县发改委告诉汉业科技有限公司持续供给告贷利息回单和项目开展状况陈述,进行该公司贴息项意图二次申报,魏某在明知汉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向银行告贷1860万元的状况下,为骗得运营资金,隐秘现实本相,依然向密云县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供给了原法定代表人冯某留传的虚伪的中国农业银行存告贷利息回单等申报资料,该公司于2005年11月7日获取第二笔政府贴息人民币110万元,并用于公司运营。魏某还于2005年间按季度向密云县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供给了2005年度虚伪的存告贷利息回单和公司项目执行状况陈述。
法院经审理以为,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属私营法人企业,公司运营项目通过政府评价归于政府规则对相关高新技能公司进行政府资金支撑的规模。被告人魏某接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司理后,明知公司没有与银行产生1860万元告贷合同联系及冯某留传的请求贴息资金的资料虚伪,但其为给公司获得运营资金,仍供给虚伪的申报贴息资金资料,并在获得2005年度110万元政府贴息资金后用于公司运营,其片面上具有选用欺诈手法获得政府资金为公司牟取不妥利益的成心。魏某的行为虽是其独自一人完结,公司其他的股东并不知晓,但本案依据证明,其行为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司理职务的身份完结,行为意图是为公司获得运营资金,施行的条件首要是依据企业存在政府扶持的项目,有上一任法定代表人的前期申报行为,所得资金均用于公司,事发后又以公司名义悉数交还政府贴息资金,故魏某的行为应归于为公司牟取不妥利益的职务行为,故本案骗得政府贴息资金的行为应认定是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位行为。被告人魏某是该公司骗得政府贴息资金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汉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归于刑法第30条规则的“单位”领域。欺诈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则为单位违法行为,即依照现行刑法规则,欺诈罪归于自然人违法,单位不能成为欺诈罪的违法主体。依据罪刑法定准则,关于单位施行的法令没有规则为单位违法的行为,不能追查单位或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故 密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欺诈罪的违法主体不符,缺少清晰的法令依据,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欺诈罪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撑。
第一种观念是,被告人魏某构成欺诈罪。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的办法骗得政府贴息,数额巨大,其行为现已构成欺诈罪。其非法占有的意图尽管不是归自身一切,而是归单位一切,但这自身是一种对自己产业的处置。被告人魏某先骗得政府贴息,继而把贴息归为单位产业,这是对所骗得赃物的处置。因而,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契合欺诈罪的主体身份——个人,片面方面——非法占有的成心,客观方面——骗得政府贴息,客体——别人产业权利,既契合欺诈罪的违法构成。
第二种观念是,被告人魏某不构成欺诈罪。被告人魏某作为单位担任人,为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施行欺诈行为,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他施行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被告人魏某为单位非法占有的片面成心与其自然人身份不匹配,魏某以单位担任人名义施行本案中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但法令没有规则单位能够构成欺诈罪的主体,依据罪刑法定准则,魏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本案争议首要触及两个问题其一是罪刑法定的问题,即在法无明文规则的状况下,单位能否成为欺诈罪的主体?其二是法令解说的时刻效能问题,即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中规则,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施行欺诈行为,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以欺诈罪追查上述人员“数额较大”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应以欺诈罪追查上述人员“数额巨大”的刑事责任,本判定能否选用该《解说》?该《解说》在新刑法公布后能否适用?
所谓违法主体,是指施行违法行为,依法对自己罪过负刑事责任的人。违法主体与承当刑事责任,二者是一致的。违法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尽管单位违法主体不只包含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也包含其他分支机构或部分,可是单位违法的本质是法人违法,即人格化的社会有机全体的违法。依据《刑法》第30条的规则,法令规则为单位违法的,单位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罪刑法定准则,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只要在分则中明文规则该罪有单位违法主体的,单位才干成为该罪的违法主体,如合同欺诈罪、非法运营罪。
本案中魏某作为单位担任人,为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施行欺诈行为,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全体上看,是典型的单位行为,而关于魏某来说,是典型的职务行为。单位违法是一个违法行为,两个违法主体,即单位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我国对单位违法首要施行两罚制,既赏罚直接责任人,又对单位判处产业刑。公诉机关指控魏某构成欺诈罪,而依据刑法266条的规则,欺诈罪的主体只要自然人,无单位主体,故无法赏罚施行该违法的法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依据刑法规则,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隐秘本相或虚拟现实的手法骗得别人较大数额资产的行为构成欺诈罪。有观念以为,非法占有不只包含为自己占有,也包含为第三者即单位占有。作者觉得,欺诈罪的非法占有行为尽管也能够表现为直接为第三者占有,但这是欺诈罪主体对自己资产的一种处置,必定阅历先为己有的进程。因而,从个人违法的视点讲,魏某无非法占有的意图,不契合欺诈罪的违法构成,从单位违法的视点讲,单位不能成为欺诈罪的主体,因而,魏某的行为不契合欺诈罪的违法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