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6号(关于进口越南米糠和米糠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5-05-15 04:03:16  来源:bob网址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米糠和米糠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米糠和米糠粕进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米糠和米糠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本公告中的米糠是指以糙米为原料,精制大米后的饲用副产品;米糠粕是指以米糠为原料以浸取法或预压浸取法取油后的饲用副产品。

  输华米糠和米糠粕应当来自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越方)批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称企业),相关企业应当具备霉菌总数、沙门氏菌、重金属等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能力。企业由越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1. 越方应要求企业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有效的溯源管理体系。

  2. 越方应要求企业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生产线不得用于生产动物源性饲料。

  3. 越方应加强对企业的官方控制并实施监管,对每家企业的输华米糠和米糠粕成品每三个月至少开展1次官方符合性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一旦检出不合格,越方立即暂停相关企业输华并向中方通报,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4. 越方应要求企业针对输华米糠和米糠粕安全卫生指标制定自检自控计划,将生产区域和储存区域隔离分开,确保输华米糠和米糠粕单独存放,并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污染。

  1. 越方应确保输华米糠和米糠粕使用的包装袋干净卫生,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结合天气和使用情况,必要时须作消毒灭菌处理。

  3. 输华米糠和米糠粕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米糠和米糠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2.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规定要求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越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资质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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